《汙名何時了?》



通姦除罪化 婦團推動



性別人權協會主張解除緊箍咒 才能除去女性參政路上的大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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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隱私 初見曙光



律師指不論偷情、通姦、交易的性 法律都須保障



【2001-12-21/聯合報/8版/社會話題】記者梁玉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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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偷情也是情慾合法自由 不必然代表道德缺失 並抨擊林重謨用妓女比喻陳文茜 籲保障政治人物的‘性權’ 保持性隱私 不婚未婚都不應問題化



【2001-12-20/聯合晚報/3版/話題新聞】 記者邵冰如/台北報導



陳文茜和璩美鳳事件近來引發社會各界的討論,兩性與人權團體今天舉行記者會,強力支持陳文茜和璩美鳳,並認為通姦應該除罪化,即使陳、璩兩人是和男性「通姦」、「偷情」,那也是情慾的合法與自由,不應被扣上罪名,而立委林重謨用「妓女」比喻陳文茜,更是對性工作者的不尊重,性工作者何必被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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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0  中時晚報 王吟芳、修淑芬/台北報導



婚外情到底該不該罰?通姦是否應除罪化?是爭議已久的問題。法界人士指出,通姦除罪化雖然是世界潮流所趨,但在相關法令缺乏完整配套之前,推動通姦除罪化不但挑戰婚姻制度與傳統家庭觀念,也可能大幅降低對婦女的保障,立法者需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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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0  中時晚報 修淑芬/台北報導



從璩美鳳疑似被偷拍事件,單身從政女性人人自危。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教授今天上午呼籲,不要箝制參政女性的性自由權。



何春蕤指出,沒有性權,女性就永遠無法真正享有參政權。過去許多女性團體一直在推動女性參政權,在談參政權的同時卻又和「性」保持距離。她指出,從陳文茜、璩美鳳到呂副總統以及其他政治女性,都清楚看到女性的參政權一定要包含「性權」,擁有「享受自由性生活的權利」「保持個人性隱私的權利」「不被問題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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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2/民生報/A2版/新聞前線 社 評



最近,由於林重謨辱罵陳文茜事件,以及疑似璩美鳳被偷拍性行為光碟的事件,意外地引發女權界對於「通姦除罪化」議題的呼聲。本來,上述兩個事件中,各有屬於公共領域內值得批判的重點,包括立委言論、隱私權保護、新聞道德等議題皆是。但是,當今社會充斥「偷窺名女人私生活」的氣氛,兩位事件女主角各自被迫捲入「壞女人」的社會議論漩渦中。就事論事,這是一個不公平的發展。但女權運動者卻也因此警覺社會仍存在著對兩性不平等的道德乃至法律約束,遂有「通姦除罪化」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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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謝謝今天的幾位引言人。我們今天最重要的目的是希望,在這麼多紛紛擾擾的所謂八卦事件裡面,很多女性的權益被侵害,在這個時刻,我們必須在結構上讓這些問題徹底的被改變。社會觀點要改變,女性的性權必須在這個時刻能夠有一個正向發展的可能性跟力量。







何:我想補充兩點。剛才王律師講得很清楚,「誘拐別人丈夫」的這個說法,不管是男人說出來或者女人說出來,其實都是保障男人無事的說法,因為那是說,「男人沒事,因為他是被誘拐的」,或者說「那個女人很壞,她來誘拐我的丈夫」,這些都是保男人無事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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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0日 婦運推動「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合法化」記者會



台權會辦公室主任 吳佳臻 發言



我覺得從這一陣子的事情看起來,隱私權被侵犯其實是長久以來就有的事情。從小時候被父母偷看日記,被老師搜書包,到長大被臨檢,我覺得這些都是在每一個人生活裡的事情。隱私權被侵犯,有的人有知覺,有的人沒知覺,有的人覺得這樣子好。其實老師也是小時候父母偷看日記,可是他長大一樣照搜學生的書包。他拿的理由是說,「保護你,我要避免你做不法的事情」。其中包含了性別的歧視,也有階級上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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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0日 婦運推動「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合法化」記者會



律師 邱晃泉 發言



台灣早期有「白色恐怖」;前陣子有人說現在是「綠色恐怖」;當然,現在在流行「黃色恐怖」。我覺得:不道德的法律會造成不道德的行為。通姦有罪,和取諦娼妓,這些都是不道德的法律,那麼造成不道德的行為和社會現象,這也是必然的。只有道德的法律,則可以協助形成比較道德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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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0日 婦運推動「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合法化」記者會



王如玄律師 發言



  性對女人而言,只有在婚姻中的性才會被接受。超出婚姻範圍的性,不管是未婚女人的性、不婚女人的性、離婚女人的性、外遇的性、性工作者的性、都引起男性高度的恐懼與反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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